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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在线提供]1 一般程序 1.1 在主席缺席时,由与会的排位最高的副主席主持全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主席和副主席缺席时,由与会排位最高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担任主席。 1.2 全会要求的法定人数为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加1。执行委员会会议要求的法定人数为8名委员。 1.3 决定以多数票通过;然而对基本原则和规则的任何修改需要出席全会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所谓多数包括至少30名委员通过。修改的规则和附则通过后立即生效,除非全会另有决定。未列入全会议程的事项如经三分之一委员要求或经主席批准,可以进行讨论。 1.4 每位委员拥有1票。弃权和空白票或废票在计算所需多数票时,不予考虑。不允许代理投票。经主席决定或出席会议的至少四分之一的委员要求,可采用秘密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同,由主席作出决定。 1.5 上面第1.3和1.4款的规定适用于人员或主办城市的遴选。然而,当只有或剩下两个候选者时,得票多的候选者当选。 1.6 国际奥委会委员不得在以下情况下参加投票: a当国际奥委会委员本国的某个城市是申请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候选城市时; b当国际奥委会委员本国的某些城市或机构是国际奥委会全会、奥林匹克大会或任何其他会议或赛事举办地点的遴选者; c当投票涉及国际奥委会委员的选举而候选人与该委员同属一国国民时; d当投票涉及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或任何其他职务的选举而候选人与该委员同属一国国民时; e当投票涉及与某一国家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而该委员是该国国民或该国国家奥委会委员时。出现疑问时,由会议主席决定有关委员可否参加投票。 1.7 国际奥委会主席确定所有选举规定。 1.8 任何涉及国际奥委会全会而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又没有规定的程序问题,由会议主席决定。 1.9 主席宣布全会结束。#S#2 紧急情况下的程序 2.1 在紧急情况下,主席或执行委员会可将决议案交付国际奥委会委员通信表决,并规定他们作出决定的最后期限。如果在截止期限内收到书面答复的总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半数加1,并且如果收到的赞同所提决议案的答复达到了所要求的多数,该决议案即被通过。表决结果必须立即书面通报国际奥委会各委员。在计算所要求的多数票时,如果对某一个或数个答复在形式方面的有效性——特别是由于邮务耽搁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原因——或实质方面的有效性发生疑问,主席最后决定其有效性和考虑这些答复。 2.2 当情况不允许全会或执行委员会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时,国际奥委会主席可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这种行动或决定必须提交主管机构追认。 2.3 根据紧急情况下的程序作出决议、决定或采取行动,不适用对《奥林匹克宪章》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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